宋朝国势虽弱,然在文化上,不能说是没有进步的。文化既进步,自然觉得有多设学校的必要。元朝的立法,就受这风气的影响。元朝的国子监,本是蒙古、色目和汉人,都可以进的(蒙古人试法从宽,授官六品;色目人试法稍密,授官七品;汉人试法最密,授官从七品;则系阶级制度)。然在京师,又有蒙古国子学。诸路有蒙古字学。
仁宗延祐元年,又立回回国子学,以肄习其文字。诸路、府、州、县皆有学。世祖至元二十八年,又令江南诸路学及各县学内设小学,选老成之士教之。或自愿招师,或自受家学于父兄者,亦从其便。其他先儒过化之地,名贤经行之所,与好事之家,出钱米赡学者,并立为书院。各省设提举二员,以提举学校之事。官家竭力提倡,而仍承认私家教育的重要,不可谓非较进步的立法。此项法令,能否真正实行,固未可知,然在立法上,总是明朝的前驱。
明朝的学校,立法是很完密的。在昔时把学校看作培植人才(政治上的人才),登庸官吏的机关,而不视为提高文化、普及教育的工具,其立法不过如此而止,其扩充亦只能到这地步了。然而其法并不能实行,这可见法律的拗不过事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