专家认为,高昂的择校费虽然令许多家庭承受不起,也给择校生们带来巨大压力,特别是当择校生知道上学要走后门、送红包、托人情时,会对他们的成长产生诸多负面影响,但是由于我们的国情是“穷国办大教育”,再加上名校的升学率肯定要高一些,所以这种现实还将延续下去。
迟到的“合理回报”的理性回归
2003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51条规定:“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、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,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。”
这一规定的出台,显示了我国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理性回归。
相比而言,199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》第6条规定:“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”就显得太不合时宜了。
实际上,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民办教育开始复苏以来,它一直在一种暧昧的政策环境中缓慢发展着。1997年这个“非营利性”原则出台,看上去似乎没有一点讨价还价余地,但在如何理解这条原则上却“灵活”多了。